來源: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向鄭州市洛陽市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豫政〔2021〕9號)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藥品監管工作實際,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部分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權限分批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第一批下放權限、期限
(一)下放權限:將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等17項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委托鄭州市、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將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等7項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委托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
(二)下放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二、第二批下放權限、期限
(一)下放權限:將出具《藥品出口銷售證明》等16項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下放給鄭州市、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其中:委托下放15項、直接下放1項);將出具《藥品出口銷售證明》等14項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下放給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其中:委托下放13項、直接下放1項)。
(二)下放期限:
委托下放的權限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直接下放的權限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三、下放權限的實施范圍
鄭州市、洛陽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自行政監管區域內。
附件: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鄭州市洛陽市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下放的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目錄.docx
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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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jj.henan.gov.cn/2021/06-01/2156115.html